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因此,契稅應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繳納,且稅率等政策對商品房、二手房“一視同仁”。 個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應繳納契稅的范圍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1)以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權屬。 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簽訂安居工程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的,均屬契稅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起效時間 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jīng)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契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是在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之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 |